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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我国限购政策的实施及我国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的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提出征收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征收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房产税;财富调整;税基调整
日前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调控未来的大方向将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逐步替代“限购令”这样的行政手段,今年年底将会对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情况做总结,今后可能会出台扩大试点的方案,但扩大试点城市名单尚未确定。
从上述采访中可以看出国家积极改革房产税的决心,进一步推动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范围及程度,同时对如何在中国进一步改革财产税进行了思考,如何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更多实质性推进及如何改革完善地方税务体系。如何推进财富分配机制及如何抑制房地产泡沫等。
正因为当前我国房价虚高,有关专家提出要多占有多套房产的人征收房产税,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来遏制炒房,投机性购房现象。这是在物业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障碍的情况下,房产税被赋予的厚望。
财政部2010年9月曾就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做出公开回答,提出是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主要目的有四点:一是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二是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三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四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1]。
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尤为有限。随着人口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2]。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多数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改善地方税收结构及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征收不仅评估系统健全、征收过程公平公正,税收的使用途径也完全透明,所以,美国人愿意缴纳这样一个服务性质的税种,专款专用的房产税被用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改善人民的教学、治安、居住环境等等,而其住房本身也会随着诸种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2007年,美国的个人收入增长了28%,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而美国房产税的同期增幅是62%。因此,美国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给人民增加福利及让物业升值[3]。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的一个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征收房产税能够适当的调整经济结构,对房产市场过热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过多流向房地产的资金再次转向别的产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经济结构产生了一些调控的作用。随着房产税的征收,购置房产的成本增高,促使投资者对土地的理由更加谨慎,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从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来看,刚性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可否认大量有机需求的存在。许多楼盘的空置率十分高,说明拥有多套房的家庭,将房产作为投机投资,在房价上涨的预期下,更多的是讲房产待价而沽。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的一大重要原因是房产持有成本过低。同时也说明了房价有人为操作存在得。为了减少人为操作房价的情况,让市场反映真实的供求需要且让房价趋于合理,进而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征收自住房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是必须的。
目前,我国关于房产税的征收办法并不健全,其采用的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而这是根据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体制、社会条件及征管能力设计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现行住房及土地问题的不断改变,其税制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难题。房产税的征收面临四大难题:
按原值征税只能体现购买、建造房产的历史成本,而不能良好的反应对市场供求变化、基础设施改善、土地稀缺等因素引起的地价变动;征纳双方对购买性房产、购置土地自建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存在争议,使征管矛盾显著;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但是征税依据不明确,造成自用、出租房产形成较大的税赋差异。且我国的房产税现在采取的是单一固定的比例税率,对于自用房产(不考虑所处区域、地理位置、服务价值、用途等)税率均为1.2%。因此税率缺乏弹性,导致了房产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是十分明显,对财富的再分配效果不明显。
目前对从价、从租房产分别采用1.2%、12%的统一税率,其中对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缺乏依据性。通过不同的计税依据计算出得应纳税额不同,这便造成税赋不公平,为人为的偷税漏税提供温床。因此虽然采取统一税率简化了税制,使征管方便,但不利于反映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税率水平且体现不了房产税的地方税特点。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但是现在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农村与城镇房产相差不大,却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现行房产税对位于农村的房产、城镇个人住房、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房产均不征收,既减少了地方收入,也不利于有效发挥税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功能[4]。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业务范围内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等被列为免税对象。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房产减免税范围显得不是十分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事业单位的改制导致了许多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逐步企业化,需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个人购房比重急剧上升,房屋的私有产权逐步得到确立,房产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但是现在居民自住房免征收税费,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房屋紧缺、房价高涨、大量空房闲置。因此依照目前的情况,我国现行的减免税范围使我国税收的调控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了财政收入。
由于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不同,各地房价和居民收入水平不等,各地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征收房产税为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且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实行按评估值征税,运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房地产实行计算机批量评估,使经济发展、公共投入、区域优势等带来的土地升值通过税收进行有效调节。我国应借鉴别国政策,对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税基,对不同城市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如人口较多且土地稀缺,供需矛盾比较大的一线城市,超过一定面积或多套房持有者将要缴纳税收。相对的供需矛盾相对略弱的二、三线城市,应当以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投机需求为主,对于一些高档住宅和高档别墅以及多套住房持有者,应当给予较高的税率,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税收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财政政策,而税收的本质是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于税收的征收及使用均受到广大人民的监督,并建立了公共财政。在我国,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有多少是来自税收,目前我国财政及税收情况处于不透明的状态下,对征收的房产税的使用状况不了解,不能肯定税收的良性循环使用过程。由“国八条”的要求可以看到,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应大部分用于建设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由此,对于如何更好的使用这部分税收,需要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督机构,来监督这部分收入的具体使用过程,以促进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5]。
近年我国出台了各种调控房地产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抑制我国房产过热、以投机为目的的炒房行为,也是为我国大多数居民解决住房问题。而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目前拉动GDP 增长的主要行业之一。因此,政府通过房产税调控居民合理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势在必行的。
房产税的征收,应以每个家庭的第二套房产起征,在面积上需要加以约束,且在税率上也应当对高档住宅采取较高税率征收房产税,即实行存量征收和增量征收相结合。但是为了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暂时拥有两套住房的居民应当享受一定的退税优惠。同时对改制后的事业单位等企业化的房产实行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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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通过对我国限购政策的实施及我国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的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提出征收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征收的解决方法。
【论文关键词】房产税;财富调整;税基调整
财政部2010年9月曾就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做出公开回答,提出是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主要目的有四点:一是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二是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三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四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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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我国税务行政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建设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的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已经难以发挥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的功能。因此,必须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正确看待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引入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概念,扩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对象,进一步扩大听证申请人的具体范围,完善告知程序和审查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关键词:听证制度;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正式引进。同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确立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制度。这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听证程序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具体运用标志着我国税务行政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目前我国的税务行政听证制度已经运行了十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来制定的一些内容已落后于行政法治发展的需要,加之缺乏较为详细的配套性规定,听证程序在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的功能方面越来越差,因此修订《听证程序试行办法》迫在眉睫。笔者通过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现状以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设想和措施。
⒈税务机关和当事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见使得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在实践运用中没有得到普遍的关注和推行。我国的税务行政听证制度是借鉴国外经验在行政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中的自觉选择,“听证”一词对于广大群众和税务干部还比较陌生,对当事人申请听证和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听证都还存在思想偏见。一些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差别很大,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权利轻义务”的思想,只认识到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就是义务,因此,当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时有的税务机关则故意规避听证程序的举行,因为他们担心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有可能暴露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尽量不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人为降低罚款数额或只要求税务违法当事人补缴税款而不缴罚款等情况。此外,长期以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合法权利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在行政处罚中对听证程序缺乏信心,在自古“民不告官”思想的影响下,不想听证、不敢听证、放弃听证;同时还担心一旦举行听证就会得罪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每年处罚的案件相当多,而举行听证的案件却相当少,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形同虚设。
⒉税务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狭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全面得以保障,有违税务行政听证程序的立法本意。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的形式归纳起来有三种,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仅限于规定数额以上(或较大数额)的罚款,并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实际上以出口企业为例,对于绝大多数出口企业来说,如果停止某个阶段的出口退税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而且数额是巨大的。显然要比“规定数额以上罚款”的处罚严厉得多。还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在税收实践中“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吊销许可证照”的范围。因为这个证书是税务机关依申请核发的,是允许纳税人享有某种活动资格和能力的证明文件。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意味着享有领购、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就可以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致使纳税人多缴税款,而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将会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甚至会使纳税人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失去商品销路导致停业。可以说,这比罚款严重得多。
⒊对个体工商户、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缺乏适用听证程序条件的界定,造成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听证程序试行办法》规定:“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其中并没有对个体工商户、外国人、无国籍人员适用听证程序条件进行界定。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既不是法人、又不是其他组织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主体。而在税收实践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又相当的多,我国一直按公民的标准给予听证权。但是个体工商户因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又能等同于公民,如果按照公民的标准适用听证程序显然标准过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全球化速度的加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在我国的商业活动大量增加。而《听证程序试行办法》忽略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的区分,使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这一类人应当如何适用听证程序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范围未明确,当事人提交听证申请的方式、期限规定不合理,代位听证权难以实现。目前听证申请人仅指当事人。而在现代化的行政进程中,行政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是多元的,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角色也是相互转换的。比如:某纳税人于2010年因涉税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5000元,依法申请了听证,但某纳税人在听证申请期内因意外死亡,他的儿子要求代位听证。但是由于目前听证制度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其儿子要求代位听证未获批准。再如:丙和丁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丙要付货款给丁,期间由于丙税务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40000元罚款,这时,丙如果缴纳罚款将会不能支付货款给丁,进而影响到丁的合法权益,假如丙放弃听证申请权,那么丁根据现行规定也不能代位丙行使听证申请权。显然对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甲的儿子和丁)是不合理的。
此外,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还规定了告知制度,即“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方式、是否有权查阅相关证据以及对当事人听证申请的审查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内容中均没有具体设定,因此,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⒌职能分离制度不严谨,听证主持人“超脱”难,“听证会组成人员”职责不明确。在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体现了职能分离。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宽泛,“非本案调查人员”既可以是负责案件调查部门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是本机关其他部门的人员,还可以是机关领导。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后来将听证主持人定位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仍难以避免这类人员与调查人员的接触。往往是一个税务机构同时行使调查、追诉、听证和裁决职能,在表面上,是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分别行使职能了,但是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做到职能分离。因此,我国的职能分离只是内部职能分离,因而,造成税务听证主持人在实践中很难真正独立自主,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所说的“超脱”地步。由此造成了税务听证程序流于形式。
另外,《听证程序试行办法》中没有明确“听证会组成人员”指的是哪些人员。从条文规定中也看不出“听证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是什么。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把听证组织者、听证双方当事人、听证主持人等当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组成人员,由于条文规定不明确,造成职责不清,争议较大。
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听证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影响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公正。我国听证程序规定: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对于听证笔录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的作用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会出现听证笔录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还是主要依据或参考依据的问题,假如税务机关在听证之外又获得了新的有利证据怎么办?如果说听证笔录不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据未在听证中出示的材料作出裁决,由此,听证程序就会成为税务机关实行法治的装饰品。同时我国对听证笔录形成的报告也没有设定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在实践中,无法反映听证中应当反映的内容,更没有起到为最后裁决提供最好依据的作用。
⒎申请回避的有关规定不全面,难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听证程序试行办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对提出回避申请,而对于在本案听证过程中涉及到的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也没有明确申请回避的决定权。同时,“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举行听证前的3日内提出回避申请,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当事人回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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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伍德诺·威尔逊的古典行政学理论、密鲁布诺克会议之后的新公共行政理念以及20世纪80年代后期新公共管理主义,共同构成了公共管理理论发展的轨迹,从而引发全球范围的公共管理研究与改革。”就其背景而言,这种发展既是以工业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催生的结晶,也是政治学与管理科学成果全球共享的结果。
公共管理思潮的全球化蔓延并深深影响中国的学术研究。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是公共管理实践和思想相对落后的国家,许多问题的解决都寄希望于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和成熟。公共管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中国的发展方兴未艾。中国的行政改革实践和行政理论的发展,促使大批行政学、管理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对公共管理进行研究。但是我们现有的公共管理理论大都在西方历史经验基础上形成,立足于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运用政治行政二分法和“三权分立”的思想进行的公共改革,其范畴、方法、分析框架在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它的解释力与其存在的困难之间的紧张关系。另外,我国国内没有统一的研究公共管理角度,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常常从自己的学科角度切入公共管理研究,由于哲学理念、思维方式和知识构成的不同,从而导致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的差异,致使公共管理学在中国尚处于“理论引进与纷争”阶段。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公共管理理论的大量涌入,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重视,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建设。经过近三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公共管理学研究取得巨大的历史性进步,逐步成长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同时缩小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研究的差距。但总体来看,我国公共管理学的研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较多问题:
公共管理学研究热衷于理论概念的“时尚”与研究成果表达方式的“语言陌生化”,偏离社会科学研究方向。有学者概括,社会科学领域存在发言最多但水平不一定更高的现象:观点炒作多理论创新少,应景之作多,知识积累少;学风浮躁者多,治学严谨者少。在西方所谓“普世”理论与中国基本“制度现实”之间的矛盾冲突中,我国公共管理学研究出现了两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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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通过对我国限购政策的实施及我国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的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提出征收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征收的解决方法。
【论文关键词】房产税;财富调整;税基调整
多数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改善地方税收结构及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征收不仅评估系统健全、征收过程公平公正,税收的使用途径也完全透明,所以,美国人愿意缴纳这样一个服务性质的税种,专款专用的房产税被用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改善人民的教学、治安、居住环境等等,而其住房本身也会随着诸种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2007年,美国的个人收入增长了28%,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而美国房产税的同期增幅是62%。因此,美国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给人民增加福利及让物业升值。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的一个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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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音乐是外来之物,从认识到研究有一定的难度,建国以来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之路是曲折的,在不同时期的学术研究都出现了不同的特点,这和当时的历史背景、种植环境密切相关,还和当时的哲学思潮、文化氛围密不可分,并深受其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建国后我国对西方音乐史研究的历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建国后我国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基础上是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分别为发展的初期、沉寂期、苏醒期以及繁荣期,通过对这一段时间西方音乐史发展历史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总结经验教训,避免错误,完善音乐史的学科体系结构,为我们更好的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构建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西方音乐史 初期 沉寂期 苏醒期 繁荣期
建国后我国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也被称为现代西方音乐史的研究,由于政治、经济等历史原因,我们在建国以后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走了一段相当曲折的道路,它的发展与当时所处的哲学思想的变迁,历史文化的介入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我们在这里对这段时间的分析有助于对以后我们在研究西方音乐史的时候能够总结教训,建立完善的研究体系。我们对建国以后的西方音乐史研究历程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对历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在研究的过程中可以总结经验,完善体系结构,对今后我们的西方音乐史的研究有了一个保障和促进作用。
一、我国对西方音乐史研究的初期阶段是从1949年建国开始至1966年“”止
这段时期经历了新中国从成立开始,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等方针和政策。此时的中国百废待兴,它极需要对社会各个方面进行革新和研究。而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可谓是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从1949年到1966年经历了17的时间,在这17年间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历程也是非常曲折的。前7年即1949年至1956年,党的方针和政策基本上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特别是与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起了良好的外交关系,这对当时的中国来说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安定了国内的政治,这一切好的外部环境都对我们研究西方音乐史具有良好的保障。这在期间,我国创造了健康的学术氛围,建立了多所专业的音乐院校以及专业的音乐团体,如在1949年筹建中央音乐学院;1951年中央戏剧学院附属歌舞剧院正式成立;1952年中央歌舞团在北京开始首演。
对于地方院校及乐团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如在1953年于沈阳建立东北音乐专科学院等等。专业院校和乐团的建立为培养大批专业的优秀人才做出了具有的贡献,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建国以来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另外,我国还外派的一批优秀的留学生,他们前往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具有良好外交的国家进行音乐交流和学习,他们对西方音乐史研究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从1956年后期至1966年期间,经历了大规模的“反右”、“大跃进”以及“右倾机会主义”等运动后,人们的思想僵化,特别是发生于1963年的“德彪西风波”对研究西方音乐史的影响尤为巨大,让“德彪西和德彪西以后的欧洲音乐在中国的外国音乐研究中几乎成了禁区,这种不正常状况一直延续到“”结束。”这段时间我国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可以说没有什么成果可言,虽然还有一些人在坚持着西方音乐史的研究,但其研究成果是微乎其微的。
总之,从建国后到“”前的这段时期,是我们新中国对西方音乐史研究的初期,也是对后来音乐史研究的一个积淀。无论是前期的积极的学习和发展,还是后期的停滞不前,我们都不能否认这段时间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所取得的成绩的。
这期间经历了十年“”。我们可以从孙继南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音乐大事记》中可以看到:“1966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五?一六通知》,‘“”’开始。此后全国音乐院校陆续停课‘闹革命’,机关团体停止正常工作,音乐刊物停止出版。大批音乐工作者开始陷入灾难。”只是几句短短的介绍,就把当前的形势表述出来,我们也可以看出当时对文化研究已经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这十年间,我国几乎没有写作过一本西方音乐史的书籍,甚至连译著或是译文都没有提到过,所以至今,我们在谈到这个时期的西方音乐发展史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采用了不提或是一笔带过的状态。由于这种特殊的原因,导致了对西方音乐史研究的发展畸形,这也是在这种特殊形式下产生的特殊文化,我们应该看到这段时间对西方音乐史研究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应该看到这种影响也是对以后我们能够更好的对西方音乐史研究起到一个促进作用。
1976年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这一年结束了长达十年的“”。从这时开始,人们又开始对政治、经济和文化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和探索。音乐工作者也怀着热烈的情怀重新投入了对音乐进行研究的工作之中,这也包括了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工作,同时,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在这个新形势下蓬勃发展起来,这也是对我们的研究工作有着巨大的影响,良好的文化氛围让我们在西方音乐史的研究中有了很大的进步。
首先是对重要的音乐期刊恢复了发刊。让我们的音乐工作者们能把最新的研究情况通过期刊传递出来,还为我们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活跃了我国对西方音乐史研究的学术氛围。其次,是恢复高考。恢复专业音乐院校的招生,这对培养专业的音乐人才有着巨大的贡献,并让这些新生力量渐渐地成为对西方音乐史研究的生力军,对西方音乐史学习中的新思想、新观念有了更好的研究和发展。最后是学术研讨会的广泛召开。这更是促进了对各方面进行学术交流、学术研讨开辟了新的天地。总体来说,这是我国的西方音乐史研究的苏醒时期,在这个阶段中,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已经逐渐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有了明确的西方音乐专史的研究,为日后的音乐史研究铺上了重要的奠基石。
在这一时期,最大的理论焦点就在于“新潮音乐”与“流行音乐”为中心展开的讨论。“新潮音乐”是指采用西方现代的作曲技法创作的现代新型音乐的模式,这种模式不仅是从音乐作曲技法开展的,还从更深层次的唯心主义世界观和价值观等视角来对“新潮音乐”展开讨论。自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开始,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就开始迅速发展起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渐成为了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后,政治环境进一步得到了开放,经济也大幅度的提高,这为我们的西方音乐史研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基础,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启了对西方音乐史研究的新篇章。
从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对西方音乐史研究的学术队伍已经壮大到专业的音乐院校教学人员、具有专业研究的研究生以及从事教育事业的高等师范院校的西方音乐史教师等等。这些研究人员都是从改革开放之后,国内外培养出来的专门研究西方音乐史研究人员,大批的新生力量在各自的岗位上进行研究和传播的工作,从1990年至今,西方音乐史的研究工作已经达到了空前繁荣,其研究成果也是这几个时期以来最多的,论文、专著都具有专业的深度和广度,并开拓了相关学科的发展。其研究成果可以从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是专业性的著作类成果。其次是由高等师范院校的关于西方音乐史教师为了教学需要而自行编写的具有实用性的西方音乐史教材,这一类的著作具有全面的,系统性的撰写方式,使学生能够更准确地掌握知识点和对史料性材料的认知。最后是关于对外国优秀的西方音乐史专著的翻译类成果,这是对以往音乐史的一种重大补充,丰富了我国对西方音乐史研究的成果。
总之,我们在总结和探讨建国后我国对西方音乐史研究历程的探索,不仅能从历史的角度对西方音乐史进行总结,还可以从中吸取以往的错误和经验,并能够让我们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走的更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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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中梁砥柱,在我国 营改增 改革方案出台后,各企业的税收征收出现了相应变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营改增”后企业税收征收的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企业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中梁砥柱,在我国“营改增”改革方案出台后,各企业的税收征收出现了相应变化。本文从“营改增”后我国各类企业的税收征收工作入手,探讨了改革后税收征收的存在问题和管理事项,并就如何做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创新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收;征收管理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逐步推广进行试点,对于税收工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良好的税收征收管理是我国企业税收征收工作的保障。因为我国企业类型多样化,所以在“营改增”后对税收征收的管理要求也各不相同,只有完善税收征收的管理工作,才能稳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发展多元化的情况下,一直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会出现更多的经济冲突,甚至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结构造成严重干扰,不利于升级转型。我国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消费者增值税。这种增值税的施行对我国的经济税的征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改革范围扩大。首先,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就会影响增值税的功能。增值税的理想增收情况,是建立在普遍征税的前提上的。每一个征收环节都紧密联系,互相制约,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话,其他环节也会受到很大影响。现有的国有税收制度,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货物,而营业税的增收对象是劳务,所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税收链,也就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导致税收项目配比对不上。在我国的减税工作中,营改增是减税工作的重要项目,营改增不仅仅可以降低缴税的税负,也可以让缴税的企业从缴税中获得更多利益。营改增不仅仅能够刺激市场经济的改革,还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同时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会给我国税收征收造成很多困扰。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变化。所以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面对的是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产品销售行为越来越多养,商品和劳务通常会混合销售,虽然可以按比例确定税收征收的范围,但是划分比例的准确度不是很高,这对税收征收就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销售不再局限于线下销售,电子销售平台为网络经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所以对于商品的税收征收范围的确定就增加了难度。如果分析国外的征税经验就可以发现,他们都是同时征收商品和劳务税的。在现有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是将逐步扩大的,增值税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将逐步取代营业税,这也是我国税收体质改革的必经之路。虽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降低企业的缴税税负,同时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其的效果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是不一样的,所以还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类型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微调,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取得预期效果,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的发展。
3.1国有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营企业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重中之重。国家的财政预算都是由税收支撑的,如果没有征税,那么国家建设也就无法进行,所以,税收征收的管理工作需要格外重视。我国的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税收征收的管理,保证税收征收的合理进行。另外,加强对各地税收征收的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税务部门不仅仅要提高税务干部的征税意识,还要正确实行税收政策。纳税鉴定和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中不可缺少的两项,也是税收针管必须实行的重要手段。纳税鉴定可以让企业明确税收制度,明确税收界限。税收征管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责任,是需要全民参与的,只有发动群众,合理征税,才能更好地完成国家税收工作,促进国家税收工作的发展,也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3.2私营个体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这对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几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我们仍需看到,当前个体、私营企业税收仍然是税收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才能适应个体、私营企业队伍不断扩大的形势需要,有利于缓和征管力里不足的矛盾。所谓专业化管理,就是自市局、县、区、分局到基层税务所(组)均单独设立征管机构,统一编制,单独下达税收计划,人财物垂直领导,实行三位一体的一条龙管理办法。据目前个体和私营企业在征管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难点的客观情况,在当前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管理实行征、管、查分责后,实行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已势在必行。
3.3涉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外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都需要进行征税,但是由于企业性质和国有企业不同,税收征收工作上就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涉外税收同样具有经济调控和管理监督的职能,并且涉外税收的征收,有助于我国打开国际经济市场,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涉外税收的征收应当符合我国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征收,征收期间一定要重视税收征收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如果出现征收问题一定要做到全面协调。
税收征管模式是行为管理科学范畴的主要内容。作为税务管理的税收征管,它必须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它与纳税人、税制结构、以及和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密切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税务机关需要探索和建立相互制约的“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打破传统的“一统”的征管模式,原来“一统”模式的最大弊病,是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征管工作透明变差,不利于严格以法治税。
近年来,各地涉外税收机关在总结原来“一统”模式的基础上,扬长避短,把原来“集征管查于一身”的“一统”模式改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收管理和检查两分离的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纳税户数多少、征收管理工作基础好坏和税源分布情况等不同,各地对“分离”模式的做法,可以因地、因时、因人制宜,不必强求一律。总的说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员分离”,另一是“机构分防”。所谓“人员分离”是指在一个征管机构内,把原来的专管员划分为管理人员,征收人员和检查人员,分别负责管理、征收和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专业化管理。
为了完善我国税收制度而推广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重要举措,不仅仅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还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税务机关应当认识到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加强税收工作的管理,推进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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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尤为有限。随着人口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2]。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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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在我国征收的历史非常久远。在古代,唐代的“廛布”拉开了房产税征收的序幕,随后的各朝各代设置了五花八门的称谓来对房产进行征税。新中国成立后,对全国统一开征了房产税,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了房地产税。70年代,将对国营、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80年代,进行了工商税制的改革,重新恢复了房地产税,并且颁布了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房产有了特殊的青睐,把大量的钱财投入到房产中,促进了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拉高了房价,这造就了少部分人拥有大量房产、大多数人买不起房的状况。为了改善现状、保障住房、稳定房价,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新国十条”,并且发改委也在《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推进房产税改革。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2011年,重庆、上海两地政府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了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并作为试点开始试行新的房产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了社会安定团结的隐患。富人用手中富余的资金购置了大量的房产,通过对存量房、高端房以及高档房的征税,能够促使“富人”多交房产税、“穷人”少交或不交房产税,以此达到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能够调节居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对房地产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它将直接影响居民购房的选择,从而引导其购房的理性。
对于投资者而言,房产税的征收,将增加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者的收益预期。投资者想要获得收益,房价的涨幅就必须要超过税收和持有成本。开征房产税,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对其投资行为有很强的制约性。
对于拥有多套房产的投资者,为了减少房产的持有成本,会对房产进行买卖或者出租,对于房地产市场,是增加了供给,可以促进房价和房租的降低,让存量房合理流动。长远来看,开征房产税是有利于引导居民的购房理性的,对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起促进作用。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持有环节,这能够减少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抑制房价强劲上涨的趋势,从而保证房产市场的稳定。目前的房产税都是以市民普通住房基本需求为主的,在确保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后,对其之外的房产进行税款征收。同时,将房产税改革同房产市场调控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了税收政策调节住房的积极作用,对居民的住房消费发挥了正确引导的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房产税的试点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对于本地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而外地居民,即非本市居民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都需要缴税。其免税面积为人均60平方米。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公开的税收收入统计情况,以房产税实行的前一年(即2010年)和实行后的年份(2011—2013年)相比较,具体见下表。
通过房产税收入情况的分析表(见上表),可以看出:
在实行房产税改革的当年,即2011年,房产税的全年收入为736,625万元,比改革前的2010年增加113,617万元,并且在2012持续增加,上涨到了925,594万元。从整体上看,无论是第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还是全年,房产税的收入均高于2010年,仅2013年上半年的收入就达到了2010年全年的收入,这些数据表明,上海财税部门从房产税中获得的收入增加较为明显,开征房产税对于税收收入的增加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但从全年的角度来看,房产税开征前和开征后,它在总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除了在2012年增加显著外,2011年与2010年基本持平,这说明房产税在总体税收收入中所处的地位基本没有改变。
此外,从税率来看,大多数只适用0.4%的税率,并且税基还根据市价打7折。如此低的税率,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是比较小的。对于上海的本地市民,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免税面积是180平方米,如果在不考虑免税额的情况下,以每平方3万元的价格购买200平方米的房子,每年需缴纳的房产税实际为1680元(20×30000×0.4%×70%)。这个费用是比较少的,甚至都低于小区每年收取的物业管理费。
以上的例子均表明了房产税在短期内会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但很难成为主体税种。主体税种一般在地方个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最高,能够给政府带来相对稳定的收入流,这些因素是现有条件均不满足的。并且根据上海出台的政策,房产税的征收只覆盖部分范围,涉及的人群比较少,这也表明房产税短期不可能大范围征收,难以成为主体税种,现阶段只具备调控的功能。
计税价格是依据市场的水平,而不是评估价格,这主要是由于财产税对征管非常依赖,成本很高。具体来看,财产税的征收存在信息成本和重估成本,房产登记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再加上房产、土地、户籍、统计和税务部门尚未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因此,房地产评估技术系统是提供不了支持的,只能依据市场水平。
房产税的开征,慢慢让人们改变了房产税税负很重的思想。但由于房产税是年年征收,随市值波动,虽然现在缴纳的数额不大,以后却很难预测。为了减少不可预见的损失,减少持有成本,房产税的开征对众多的炒房者形成了威慑,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对房价的降低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新政对于上海市本地居民采取家庭第一套住房不征收、第二套及以上才征收的方法,而对外地居民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全部征税,这种做法实质上是鼓励自住需求,反对投资需求的引导。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至2013年统计年鉴数据,以2010年的数据为基准(即2010年=100),上海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增长趋势。
综上可知,以上海实行房产税改革的前一年(即2010年)为基准,2011至2013年的新建住宅的销售价格指数不断攀升,简单而言,就是房价在整体上持上涨趋势。虽然在这两年里,价格指数在一段时期内有小幅降低且比较稳定,但很快便开始上涨,并且涨幅很大,势头强劲,高出2010年将近20个百分点,这表明房产税的改革并没能有效的抑制房价的上涨,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不明显。
这可能是因为上海的房产税改革只针对增量房,忽略了存量房。一般而言,房产税的收入作为地方政府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全权支配。某一地区的设施越是完善,人们就越愿意出高价来购买该地区的房屋,这不但增值了房屋,提升了房价。同时,以交易价格来征收房产税的形式,使得具有购买需求和支付能力的人尽快完成产权交易,这也进一步加速了房价的上涨。
政策导向和理论分析与现实的房价背道而驰,房价一直呈现出波动性增长,并未得到有效抑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房产税并不是抑制房价的最佳手段,持有者可以通过提价来转嫁税负,最终承担的还是购房自住者。
上海出台的房产税政策的征税范围比较狭窄,重点针对新增房,对于政策出台前的存量房没有纳入征收范围,这导致了房产税税源的贫乏。免税面积较大,人均60平方米,对于购入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而言,是对扣除免税面积之后的部分征收税款,实质上对于普通的家庭,几乎难以到达征税的标准。征收的税率事实上是0.42%(0.6%×70%),比较低,低于国际上1%的平均税率。由于计税依据是依靠交易价格,造成了与市场价格的背离。
以上这些都是需要改进的地方,简而言之,房产税需要进一步改革,扩大征税范围,将存量房纳入考虑范围,增加税源,促进税负公平。可以考虑先对商业住房征收,然后是高档住房、别墅,最后是普通住宅。提高税率,达到国际的平均征收比率,可根据房屋的性质制定不同的税率,针对闲置的住房和2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可采用高的税率。科学的采取估价方法,获取准确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开征房产税实际上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为了大力推行房产税,应该完善配套的税费改革。
我国目前对房地产的征税是持有前的税费由开发商承担,持有后的由房屋持有者承担。但在实际交易中,开发商将其应负担的税费最终都转嫁给了购房者,简单来说,购房者不仅缴纳自己应负担的税费,而且还承担了开发商的那一部分。
我国土地的特殊性质是国家所有,人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且只有70年的年限,而房屋是建造在土地之上,因此,土地的成本也是房屋成本的一部分。为了减少成本,开发商势必会将购买土地的费用算入成本,但如果将土地出让金分次支付而不是一次支付,这将减少房屋成本,达到降低价格的目的。
对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将关注重点转移到二手房的交易,这样更有利于发挥增值的职能。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可以考虑取消,因为规范的房产税是按评估价格为依据来征收的,而评估价本身就包含了土地和房屋,如果再征土地使用税,就产生了征收的重复。
上海新政只针对新增房的纳税,这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因此,个人拥有的所有产权的房屋,都应考虑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是指在不同地区拥有的所有房产。这需要建立在共享信息的房产登记制度之下,而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房产登记制度都不太健全,不能清楚了解每个人、每个家庭房产的具体情况。虽然在有些地区建立了本地区的房产登记制度,但地区与地区之间共享的机制没能很好的建立起来。
健全的房产登记制度,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的共同努力。这个信息平台既可以了解个人的房产情况,又可以掌握各地区的房价,房屋交易情况以及房屋的供求情况。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相关部门除了对新办理的房产进行信息登记之外,还应对已拥有房产的居民进行登记。为了加速完善登记制度,应该限制登记的最后期限,对未能在期限内登记的居民,采取一定的措施。此外,全国的房产登记需要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这不仅可以适时掌握个人房产情况,而且为房产税改革的调研奠定良好基础,最终达到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税收成本的作用。
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采用市场价格而非评估价格,这主要是由于估价体系的不成熟。虽然我国有许多的房地产评估中介,但执业能力良莠不齐,质量令人堪忧。
为了改善房产评估的大环境,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对房产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从而不断的建立起大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技术功底的房地产评估队伍。此外,国家应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房产价值评估法规、制度和操作规范,让评估人员有章可循。
只有房地产评估的质量得到可靠的保障,才能采用评估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于评估价是评估机构根据房产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分析得出的,它使房产税变得有弹性,对房价能够有一定的控制作用。因此,评估价是具有动态实时的特点,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不断的对房产税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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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经营体系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采用纯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在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同时农业保险严重滞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文章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四个角度讨论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是农业灾害较重的国家。例如2002年全国农业受灾面积达47119千hm2,成灾面积达27319千hm2。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也损害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仅靠单家单户的力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目前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单户农民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状况,一方面,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管理办法,能够很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潜在的发展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单户的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民收入很难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农民对相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洋兴叹,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种矛盾的冲突下却得不到满足,并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萎缩,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途因”左”倾思想的误导,1985年被迫停办,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
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人大幅增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农业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因为该业务亏损而逐渐淡出该领域,全国的农业保险大范围减少,保险业务发展陷入萎缩状态,见表1。资料显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一路下滑,无利可图,保险公司因为迫于政府的强制只能艰难支撑,牺牲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也就成了保险公司缓解亏损压力的唯一办法。
此外,我国已经加入WTO,当前的农业保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他产业都有保险保障,而农业方面只有一些临时的救济或捐助,并无很好的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形成规模,与农业发展新阶段和WTO框架下的要求很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
问题与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
(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位。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恢复之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保险的亏损由国家通过免征部分税收扶持才能艰难维持生存。1996年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改造,农业保险业务也由此转向商业化经营。商业化经营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保险业务则因为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营本身风险过高(见表2)。
从表2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净赔付率非常高,平均高达87.4%,再加上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基本是在亏损经营,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渐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和2004年3月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
(2)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上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主要表现:①费率厘定难。费率的厘定是以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风险损失为基础的,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长期准确可靠的统计资料,给费率的厘定造成了困难。②责任确定难。保险经营的原则之一是风险的一致性,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作物种类、灾害种类等都不相同,保险责任很难从技术上确定。③亏损理赔难。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且在不断的变化中,很难准确预计该产品的未来市场价值和损失程度。
(3)保险范围小,保险品种少。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农作物收割后储藏、加工并将农作物运输到最终市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即房屋、机器、设备和工具、加工厂等,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的保险。而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已经取消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已由最多时的6O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O个。目前主要有农产品险、家禽综合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等。
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我国的农民因为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对事情的发展缺乏全盘的考虑,风险大的投保不起,风险小的认为没必要投保。同时金融保险业在农村渗透不深,如2002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8011.1亿元,其中金融保险业只占5.3亿元,农村社会对金融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更是觉得可有可无,听天由命。
(2)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我国农险费率较高,一些地区的农险费率高达9%1O%,而我国农民年收入原本就很低,各种开销又必不可少,剩下的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农民想保交不起钱。从下表的数据便可看出我国农民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他们对保险的购买。
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
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包括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准备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的同时,还给予保费补贴,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
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O%8O%;韩国是5O%;瑞典是66%;美国补贴53%;菲律宾补贴56%~80%。(数据来源: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另外还对农作物一切险的经营实行免税政策;凡在全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更是从2O世纪3O年代就开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而在我国,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一直在8%附近徘徊,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严重不足,政府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同其他商业保险一样,无任何财政补贴和配套的政策予以支持。
4.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除了有政府的经济支持,还有完整的经营体系;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介入,资本结构单一,使得经营策略和具体业务受到局限。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更是一片空白,使保险公司的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和补偿。在这种不完整的经营体系下农业保险很难有发展的空间。
5.农业保险缺少法律支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视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其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办法等作了规定。美国和日本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94年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而我国只在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且《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
对策研究
1.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险种,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按市场运作厘定费率农民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鉴于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首先是财政资金支持,即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用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经营主体;其次是税收支持,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给予一定的金融和费用支持,增加农业贷款,放宽农民贷款的条件等。
需注意的是,政府补贴要量力而行,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对几种关系到国民生计的主要农作物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
2.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1)建立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农险的开展是要由财政支持的,当前国内多数人认为的主要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代理农险政策性业务;二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三是互助保险经营机构。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中,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补贴。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大,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应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采用适合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保险责任采取在社会范围内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
(2)建立分散农业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再保险是保险人将承担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西方国家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时都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并且都对在保险费标准、管理费用、经营亏损进行全部或部分补贴。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再保险的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改变我国农业保险窘况的重要举措。因为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险业务的支持,更是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农业再保险通过扩大原保险人的承包能力、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可由国家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遵从商业规则,国家对再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其对农业再保险的承保。
3.提高农村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
(1)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采取农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
(2)科学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此外,要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
(3)增加农民纯收入。增加农民纯收入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高,各种消费支出多,农民的剩余可支配收入显得很少,这必然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所以,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4)合理确定保险险种。尽管农业风险高,但不是所有的农业险都需要政策性的经营,对多风险农作物,例如大米、小麦、水稻等给予政策性补贴。而一般的保险产品如冰雹灾害保
险、洪水险等可采用商业性经营。同时农险险种还要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我国是农村区域经济,比如,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的优质早稻种植占全国面积的78%,东北三省的优质玉米和大豆分别占41%、63%,中原区是牛羊肉产业带,”三北”是奶业产业带等(《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经营险种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
4.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涵盖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与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相适应的方面,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以充实完善。
5.引进具有农业保险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国外有很多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农险经营经验。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缩小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他们却看到了我国农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并通过努力已经获得了在中国组建财产险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准许证。因此,我们要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这有利于我们接触掌握国外比较成功的行业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道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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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同等重要,在幼儿教育过程中,应该重视并积极实施幼儿心理健康教育。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浅谈幼儿心理健康教育,供大家参考。
心理健康教育是当代教育的主题,也是幼儿教育的主题。所谓健康心理是指一个人心理各方面以及和社会环境之间处于一种积极协调、统一的状态。心理健康的人,情绪愉悦稳定,生活态度积极,人际关系和谐,行为能自我控制。现代心理学表明:健康心理是一个人智力和人格发展、潜能开发、道德品质形成、积极适应社会的前提,是一个人整体素质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世界卫生组织已经预示21世纪将是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的世纪。而在我国,从在卫生部获悉,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近几年儿童、青少年的心理问题有上升的趋势。
2001年7月,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这标志着幼儿教育改革迈进了一个新阶段。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这一点强调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国家已把幼儿教育提到一个很高的议事日程,它不仅和基础教育同等重要,同时还承担着“为幼儿的一生发展打好基础”的重任。
众所周知,幼儿教育的内容也是全面的,它包括了人的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启蒙教育,《纲要》把它们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
在这诸多的教育内容中,健康被放在了第一位,对幼儿的健康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同时还强调“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但是,从目前我国幼儿园教育的现状来看,由于传统教育观念、文化等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严重忽视幼儿健康心理和人格的培养,致使目前儿童中相当普遍地存在着独立性差、心理脆弱、怕苦畏难、不懂得关心人、缺乏创造性、缺乏合作交往意识和能力、自控能力差等问题,不少儿童还存在种种心理和行为偏差。这种状况如不加以重视,势必影响一代人的素质。因此,重视和加强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是幼儿园教育无法回避的课题。那么,幼儿园该如何进行幼儿心理健康教育呢?这是大家一直在研讨之中的问题。
一、 确立幼儿心理健康的教育目标。
幼儿教育是关乎人的一生发展的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然也不例外,因此一定要确立一个长远的教育目标。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幼儿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为:
1. 能关心周围世界的各种事物和现象,有较好的观察、注意、想象、概括、分析能力、有较强的求知欲,并能认识自己和周围世界中各种事物和现象的关系。
2. 能与父母、老师、小朋友表达、交流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3. 乐意寻求新的生活体验,有良好的适应新环境的能力。
4. 做事有信心和有一定的耐心,力求做成功,不惧怕失败和挫折。
5. 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初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6. 能主动参与集体活动,敢于自我表现。
7. 和小朋友友好相处、平等合作、乐意关心他人、富有同情心。
8. 有一定的自我评价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
9. 遇到困难能主动想办法解决。
10. 能接受教师和家长的劝导,不任性。
二、 探索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作为一个幼儿教师,承担着启蒙教育的重任,虽然已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但在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大部分的老师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必须加强学习。在理论上要系统地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的概念、特点、原则、途径和方法等,把握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律,提高对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的认识,增强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自觉性,从而提高所需知识和能力,要翻阅大量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资料,使得幼儿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化、科学化。
2、心理健康教育与教学实际相结合。
心理健康教育是虽然一个新课题,但这种现象却由来已久,只是以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已。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带动了整个社会的不断进步。但同时,很多不良现象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扑面而来,在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做出反应时,它的负面影响已让我们措手不及。青少年犯罪率的大幅度逐年提高,向我们敲响了警钟: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已刻不容缓!作为幼儿教育工作者,如果能重视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把它和保教工作联系起来,与自身的保教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探索、研究。如:语言活动中有意识地培养幼儿的表述能力,让幼儿能在老师和小朋友面前表达、交流自己的感受和想法;音乐活动中培养幼儿的合群性;美术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交往、合作能力等,将教科研和心理健康教育融合起来。这样,将会给中小学教育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心理健康教育与一日活动相融合
心理健康教育不是孤立的教育活动,应该融入幼儿一日活动之中:首先,游戏是幼儿的生命,一日活动中游戏是贯穿于始终的活动。除了游戏本身的教育作用外,心理健康教育融合于游戏中,就能发挥增效作用。游戏是合群性的养成、独立性的培养的极好手段。在角色游戏中,幼儿通过对游戏主题的确立、角色的选择、情节的发展等活动,学会如何与同伴友好相处。这对自我意识的良好发展、合群情感的发展,社会化和个性化的协调发展,无疑是有意义的。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认识到不是所有的游戏对心理健康教育都是行之有效的,有意义的。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游戏应该具有目标性和针对性。这就要求我们要精心地选择游戏,通过游戏,让儿童体验合群的愉悦,增强合群意识,提高合作的能力。
同时,在教学活动中要有机地融入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我们的心理健康教育不是增加一日活动环节,也不是替代原有的教学活动,而是把教学活动内在的、潜在的因素挖掘出来,根据幼儿的心理特点、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教学活动中心理健康教育的作用,在一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以幼儿为中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这就对我们广大的幼儿教师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不仅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加强对幼儿心理学的研究,在教学中把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对幼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为孩子的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4.心理健康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统一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而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的成长起着关键的作用,由此可见,心理健康教育一定要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由于家长的水平参差不齐,素质高低不一,作为学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开设有关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帮助家长提高认识。2、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亲子活动,密切家长和孩子的关系。
3、家访,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家园联系活动,常常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心理健康教育还要注意个别差异
每个孩子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幼儿心理健康教育必须根据幼儿的生理和心理上的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我们在重视幼儿群体心理健康的同时,必须十分关注个体儿童的心理健康,实施个别教育。可以通过开展个别辅导的形式,对问题突出的孩子还要和家长联系,咨询专家,进行心理治疗。
心理健康教育已经引起全社会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视,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这项教育内容将会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容忽视的教育关键,作为一个幼教工作者,承担着为孩子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的重任,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紧跟形势,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我想,这才是我们工作的意义所在,这也是我们对社会的最大贡献!
【摘 要】健康的心情能陶冶一个人地情操,使人充满活力。如果一个人开朗乐观,不论他遇到什么困难或遭到什么不幸,都能过得洒脱、自如。所以,作为幼儿教育者,更有义务让每一位幼儿有健康的心理。
【关键词】 心理健康 教师 家庭 教育
当今世界,心理健康已成为健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越来越多各阶层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幼儿期正是一个人心理发展人格形成的关键期,个性和很多心理品质都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可塑性大,心理上极不成熟,自我调节控制水平低,极易受环境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这一阶段加强对幼儿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维护和促进幼儿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一、我国儿童心理健康的现状
国内的心理学家和教育工作者对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出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许多儿童都普遍存在着嫉妒、任性、孤僻、焦虑、情绪反常、社交困难等心理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品行问题
当今的儿童大多是家庭的过分溺爱中成长,许多家长因为是独生子女就一味的满足孩子的需求。而长此以往,在儿童心中就会形成以自我为中心,蛮横霸道,随着年纪的增长,逐步会发展到破坏课堂纪律、说谎、打架等劣迹行为,甚至违反社会法纪,这常常令家长追悔莫及。
(二)情绪问题
情绪是对一系列主观认知经验的通称,是多种感觉、思想和行为综合产生的心理和生理状态。最普遍、通俗的情绪有喜、怒、哀、惊、恐、爱等,也有一些细腻微妙的情绪如嫉妒、惭愧、羞耻、自豪等。在儿童时期,其情绪问题极易受到家长们的忽视,如果父母不从小就注重孩子情绪培养的话,可能孩子成长后将很容易产生各种问题行为。
(三)人际关系问题
荀子曰:“人之生也,不能无群。”意思是说,人要通过交往、通过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过社会生活。调查表明,许多儿童都存在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这种人际关系的障碍会对儿童个体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幼儿时期培养孩子人际交往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四)性格问题
性格是一个人在对现实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中表现出来的人格特征。在儿童阶段,性格问题主要表现在胆小、害羞、自卑、怯懦、暴躁、身体或语言攻击等众多方面。儿童由于胆小、害羞等性格,会经常难于完成家长让他做的如表演、和别人比赛、主动和别人玩等事情,这样会使他们更加恐惧做这样的事,反而加重了儿童的心理障碍。
二、影响儿童心理健康的因素
(一)遗传素质及来自社会的影响
1.遗传素质
遗传是指父母的生物特性传递给后代的现象。遗传因素是幼儿心理发展的物质前提,幼儿是在这种生物的物质前提下形成自己的心理。遗传的不同奠定了幼儿心理发展个别差异的最初基础,每个幼儿都具有他自己的遗传特性,这些遗传特性会影响该幼儿心理发展,如性格内向或外向,行为退缩或攻击,情绪焦虑或抑郁等。
2.来自社会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经常处于紧张之中,心理上的种种冲突、压力和焦虑不断地增加。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对幼儿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他们的心理健康。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科学技术与幼儿的生活日益密切,儿童与各种社会传媒的接触,直接影响了儿童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形成,对其身心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二)父母及家庭对幼儿心理健康的影响
1.家庭结构简单,生活空间狭小
现在大多数的独生子女家庭,都是二加一的简单结构。父母是双职工,白天上班,晚上一家三口独居单元房,孩子缺少同伴交流玩耍。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
2.父母教育方式不当
在有的家长看来,家长的任务是让幼儿吃好,穿好,不生病。家长对幼儿的衣食及身体保健舍得投资,却忽视了幼儿的心理健康。
(1)独生子女家庭中对孩子过分溺爱,已成普遍问题。“溺爱型”的家长对孩子处处包办代替,致使孩子依赖性强、懦弱、缺乏独立性,导致孩子任性、霸道,不会和同伴友好合作,是非不分,随心所欲,缺乏自制力,形成唯我独尊的不良心理,和集体格格不入。
(2)有些家长对孩子过于严厉,使孩子在“绝对服从”的高压环境中形成自卑、胆怯、畏缩等不良心理品质。
(3)家长整日忙于自己的事业,很少抽出时间关注孩子的发展。缺少父母的陪伴、关爱成了孩子形成不良心理品质的诱发剂。
(4)父母经常吵架或离异对孩子的影响。。父母离异,对孩子心理上的伤害是巨大的,年龄较小的孩子会出现攻击行为、退缩行为,并表现出害怕、拒绝、孤独等问题行为。
(三)教师教育方法幼儿心理健康的影响
教师的教育方法是教师在教育幼儿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教育手段、方式方法。在幼儿园教育中,教师不仅充当教育者的角色,同时还是母亲或亲人的角色,因此,教师的教育方式不仅直接影响到教育活动的开展,而且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幼儿个性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做为幼儿步入社会的第一任启蒙者——幼儿教师,在处理每个问题时,教师所体现的个性待征和教育方法都会对幼儿的心理产生影响。因此,适合幼儿发展、幼儿乐于接受的教育方式,将会对幼儿的心理发展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用爱心拥抱孩子,是对孩子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先决条件
著名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技巧的全部奥秘在于教师如何爱孩子”。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不爱的教育,没有不需要爱的孩子。教师只有把爱心献给孩子,孩子才能积极接受教师的教育。
(二)教师要注意自身言行对幼儿潜移默化得影响
孩子的模仿能力很强,心灵也很脆弱。幼儿教师尤其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因为,一次不经意的谈话,一个不小心的失误都会对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成为影响儿童人格发展的重要因素。幼儿教师对自己的言行,甚至是一贯认为正确的做法都应该做深刻的反思,以免不经意中使儿童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
(三)教师要合理安排好幼儿一日活动,充分发挥幼儿的积极主动性,培养幼儿的自信心及社会交往能力,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一个健康的幼儿,既是一个身体健全的幼儿,也是一个愉快、主动、大胆、自信、不怕困难的幼儿。教师在集体教育活动中,要以恰当的方法引导幼儿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幼儿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将幼儿的兴趣与必要的规则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自信心。同时培养幼儿在活动中要学会恰如其分地表达自己的情绪,学会用理智去控制情绪,保持健康的情绪,处理好与小朋友之间的人际关系。
(四)家园共育,共同促进幼儿心理健康成长
《纲要》明确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 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由此可见,家园达成共识,协调教育方法,统一教育要求,是对幼儿进行情感教育的重要保证。家庭是幼儿成长的摇篮,父母的教养态度和方式对孩子健康人格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要通过“家长会”, “家长学校讲座”“家长园地”等家园合作方式,帮助家长提高认识,促使他们改变不正确的教育观念。这样家园互通,形成合力,使孩子学会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已,形成自尊、自信、自主、自控、独立性强、有责任感、善于社会交往等积极情感,让幼儿从小开始学习做人,成为具有健康心理的,能适应未来社会需要和挑战的一代新人。
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把幼儿培养成为能适应未来社会需要和挑战的一代新人,是我们幼儿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从幼儿细微的心理表现入手,引导幼儿行为,疏导幼儿心理,让不良心理夭折在萌芽期,并不断探索心理健康教育的心方法,为祖国培养出积极健康向上的新一代!
摘要当今世界,心理健康已成为健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越来越多各阶层人们的广泛关注。幼儿期是一个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奠基时期,从小培养幼儿健康的心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早期教育因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无论幼儿园还是家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知识传授和身体护养,而轻视对幼儿心理健康的教育。从事多年幼儿教育,越发的觉得心理健康教育在幼教工作中凸显的重要性。
关键词幼儿教育心理健康关爱
一、了解幼儿的心理特点
大家知道这个时期的幼儿有着显著的年龄特点,加之时代赋予的特点,只有了解了孩子的这些特点,我们才会有针对性的教育。我看过一个对全国22个城市的调查报告,报告中说:儿童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另据某地区对3000 名4-6 岁的幼儿心理的调查,8.8%的幼儿有不良行为,11%的幼儿情绪抑郁、自卑,8.5%的幼儿忧虑、紧张。由此可见,我国幼儿心理健康的现状不容乐观。幼儿阶段年龄在3 至6 岁是心理发展速度最快、最易稳固的阶段。因此在这一阶段加强对幼儿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维护和促进幼儿的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行为方面。注意力很不稳定,对感兴趣的事物注意力较易集中,但时间不长,非常好动。最喜欢向别人挑战,假如你表达出“我不相信你会做”,他会真的做出来。
2.情绪方面。幼儿的情感常受外界情境所支配,常为周围人的情绪所影响。容易激动、变化、外露并且很不稳定。比较顽固,会发脾气,出现这个阶段的叛逆,不大理会别人的感觉,碰到惊慌的事情或意外的事件,情绪起伏大,如果不做好疏导可能会影响到成年。
3.智力方面。能了解父母在想什么,会察言观色。有惊人的想象力,带有夸张性,有时大人会认为他们在撒谎,其实他们对于事实和虚构的界线还分不清楚。成人应了解其心理现象,别加上莫须有的罪名,应耐心地解释及提醒。假如处理不当,会因为伤其自尊心而引起自卑感。
4.语言方面。三、四岁的幼儿已能够掌握全部基本语音,词汇量增多。在正确的教育下逐步掌握语法结构,幼儿到了五、六岁时,连贯性口头语言的表达能力大大提高。心里所想的,嘴巴直接说,喜不喜欢谁会直接表达。
5.个性方面。由于环境、教育条件和遗传因素不同,致使幼儿身心发展存在个别差异,逐渐表现出性格、兴趣、能力等方面的个人特点,这些都会在人的一生中保留它的痕迹。
6.时代特点。现在的幼儿大都是独生子女,被宠爱为“小公主”“小皇帝”,他们普遍缺少与同龄小伙伴交往的机会,在家很少遇到需要合作的环境,使许多幼儿并不懂得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加上家长的宠爱和教育方式的不当,因此很容易养成任性、爱发脾气、自私等不良性格特点。
总体来说,好奇、好动、好模仿、好被人称赞是这个年龄最显著的心理特点。同时,因为独生子女增多,普遍地存在着独立性差、心理懦弱、惧怕困难、率性、不理解关心人、缺创制性、缺合作意识和能力、自控能力差等问题,不少儿童还存在种种心理和行为偏差。如合群、攻打性行为、畏怯、多动、情感障碍等等。这种现象如不重视,势必影响一代人的素质。因此,注重和增强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是幼儿教育中一个极其重要和无法躲避的课题。
二、教师关爱幼儿心理健康
(一)更新观念
1.树立新型的幼儿教育观。俗话说:“没有错误的学生,只有错误的老师”。我们应成为幼儿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不能用是否“听话”来衡量一个孩子。
2.提高自身素质。跟上时代发展,多充电学习,自身素质跟上。作为教师我们一定要把握好自己、完善自己,自觉抵制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保持一份健康、积极、乐观向上的心态,做好幼儿心理健康的表率。
3.将儿童看成一个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贡献者,学会发现每一个孩子的闪光点,让每一个幼儿的潜能在一个有利的环境中得到自我发展,催发幼儿心灵深处智慧的种子发芽。
(二)充满爱心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技巧的全部奥秘在于教师如何爱孩子。”
1.爱每一个孩子。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无论孩子美或丑,聪明或愚钝,我们一定要有一颗热爱孩子的心,把幼儿当成自己的孩子疼爱,用我们的爱给幼儿带来自信、安全感、信任感,让我们怀着一颗爱心走近幼儿,并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爱的策略,多给幼儿一些关怀与微笑,分享他们心中的快乐,分担排解他们心中的忧虑与不安。
2.鼓励孩子。多说:“你真棒”“我相信你能行”或以微笑来肯定、鼓励幼儿。这样有利于培养幼儿积极的情绪,使幼儿有一种充分的被重视和接纳感。千万不要以“笨死了”“你怎么干什么都不行啊?”等语言来否定幼儿。否则孩子在负面影响下,情绪会变得消极。
(三)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幼儿的心理犹如一张干净的白纸,你在上面画什么,就是什么。所以“浇花要浇根,育童先育心。”在施教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孩子的优势,做好启蒙培养,引导幼儿拥有积极的心态。
1.充分利用教学活动和游戏活动对幼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如在语言教学活动中,通过故事、儿歌,使幼儿明辨是非善恶,培养幼儿关心、爱护、尊敬等良好的情感素质,在健康、社会活动中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在美工、音乐活动中让幼儿体验成功的快乐。在游戏活动中让幼儿学会遵守规则、自我约束,帮助幼儿建立友好的同伴关系,学会与同伴友好相处等等。我在所带的班上曾经开展过“不做‘小皇帝’,要做‘小公仆’”为主题的试验教育活动。收到了显著效果,受到家长和同行的称赞。
2.持之以恒。贵在坚持,我们只有将心理健康教育根据幼儿的心理特点和发展需要,有效地渗透到每一天教学中,并做到持之以恒,才能更好地促进幼儿心理健康的发展。
(四)加强和家长的沟通交流
按照心理学和教育学的研究,学生在和教师、父母、同龄人、年长者的合作交往中形成自己的行为习惯。家长的行为对幼儿直接起着巨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要做好幼儿的心理健康教育,家长是至关重要的。
温馨的家庭环境是幼儿形成良好心理品质的摇篮。要把端正家长教育观念、改变家长教育方法、增进家长素质提高、加强沟通放在重要的位置。如:按期开展相关内容的家长讲座,应用家长园地、家长观摩活动、家教经验交换等形式宣传,利用QQ群、手机等媒介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为幼儿养成健康心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幼儿承载着家庭全部的希望,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幼儿教师有着重大的责任,让我们关注幼儿心理,引导幼儿行为,不断探索幼儿教育,让每一个孩子都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金飞.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策略刍议[J].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教师.2012,(3).
[2]卜翠平. 幼儿教育中不可缺少的内容[J].中华少年:教学版.2012,(14).
[3]李娜.让幼儿寻找快乐的源泉[J].成才之路.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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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财务管理创新工作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状况下的必然选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零售业财务管理的创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不断改革,要求各种企业必须在新的环境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财务管理的新方法。在这种形式下,有的企业抓住了机遇,发展得非常迅速,但是也有的企业因为财务管理问题而出现了危机。在我国零售业行业中,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但是很多零售企业将财务管理看作是“出货价减去进货价减去费用等于利润”。这样简单的公式已经不再适合现如今竞争越发激烈的零售业。为了使零售业能够稳定发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务管理的改革和创新。鉴于此,本文在分析我国零售业财务管理中普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建议措施,希望为我国零售业的长足发展献上绵薄之力。
关键词:零售业 创新 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软件落后
纵观我国零售业企业,基本的财务管理还是以人工为主,缺少财务管理软件,即使有的企业使用了财务管理软件,也是在市场上购买的通用软件,而缺少针对零售业企业实际情况的、科学的、系统的财务管理软件。首先,是我国零售企业本身不具备自主研发财务管理软件的能力。其次,聘请专业的研发人员来帮助我国零售业企业来设计专业的财务管理软件成本太高。这导致我国零售企业财务管理软件落后。
(2)零售业各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意识薄弱
我国大部分零售业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管理模式还停留在以前,缺乏现代财务管理意识,财务管理者也不擅于带领全体员工建立新时代下的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不能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创造价值的作用。再加上企业其他员工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不热情,对财务管理工作缺乏创新的精神,导致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长期停滞不前。
(3)零售业盲目追求企业集团化,与内部财务工作相矛盾
零售行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领导者希望企业能够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但是由于刚开始走集团化道路,零售企业的各项制度都不完善,尤其是财务管理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科学、规范的制度,各集团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没有大局意识,经常忽略集团的利益,而将自己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这样的管理模式下,零售企业的财务控制权就难以集中,集团公司无法从集团的角度进行各项融资活动。各子公司协调配合程度差,导致企业整体资源的浪费,无法实现零售企业集团化的目标。
(4)零售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作用不明显,抗风险能力弱
零售行业的行业特色鲜明,根据不同的商品具有季节性和差异性的特点。这对零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挑战很大,零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正确预测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且提出解决措施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减弱风险发生后果的严重性。但是,由于有些零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比较弱,对企业以及企业所销售的商品掌控不到位,难以预测零售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起不到风险预警的作用,故而风险抵抗能力就比较低。
(1)强化零售业的财务管理智能化
随着竞争的激烈,客户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样的市场环境对于零售业来说,更需要智能化的管理系统来帮助企业进行销售、存货、商品、客户源等分析,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报表,同时可以及时专业地回答客户的各种问题,节省企业和客户的时间,提高零售企业的获利能力。所以,各零售企业必须设计出以企业实际为出发点,满足零售企业各种要求的个性化财务管理软件。零售企业的特征首先是面对的对象是直接消费者。其次,零售企业交易比较频繁,而且每次交易的额度比较小,所以要设计出符合零售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必须从零售业态的特征入手。再次,要满足能够分析出零售企业客户群体是谁,采购方式是哪一种,零售企业的库存水平,计算在销售过程中的成本,提供各种财务报表等几个要求。这样设计出来的软件系统才是符合零售企业要求的,是适合零售企业发展的。
(2)促进零售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网络建设
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零售企业必须要建立财务管理信息化网络,以满足外界查阅零售企业信息以及零售企业获取外界信息的要求。相比于以前的桌面财务来说,网络财务管理系统具有以下三个优势:首先,零售企业可以利用网络财务管理系统将企业财务和企业业务联系起来,方便零售企业的信息收集,将资源有效利用,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其次,网络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零售企业的在线管理。网络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可以方便决策者进行快捷精准的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最后,网络财务管理系统可以节省人力资源,从而为零售企业节省企业运行成本。
(3)强化零售业资金的集中管理
零售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最主要的是资金的管理。因为零售企业资金决定着零售企业投资的方向,是实现零售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同时,企业资金是企业的命脉,零售企业需要慎重地决定资金的使用,尽可能地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所以,强化零售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非常有必要。为实现零售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需要注意三点:第一,零售企业必须对企业资金进行合理的规划,优化零售企业资金结构,根据银行利率以及其他外界因素来决定贷款时间的长短,从而降低资金成本,实现零售企业资金利用最优化。第二,零售企业要进行精细化财务管理,在经过科学分析基础上,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合理安排每一笔资金的使用,达到用有限的资金实现零售企业最大的利益。将资金收支预算下发到企业各个部门,企业每位员工参与进来保证资金计划的顺利实施。第三,要加强企业采购资金管理,节约资金,使企业的每一笔资金都用到实处,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的资金浪费和库存积压。
(4)加大零售业财务管理预警机制建设
对于零售企业来说,要预防财务风险的发生,就必须建立合适的财务管理预警机制。因为通过财务预警机制,可以监测零售企业资金的运转情况,并且以企业在正常运转状态下的资金运转为参考依据来判断财务风险。一旦出现和日常财务运转不同的情况时,就要加强防范,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来避免风险的发生。对于零售企业来说最大的财务风险是支付能力欠缺。零售企业经常会由于企业扩张的需要而加大投资,从而挪用营业货款。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将无法及时向厂商支付货款。为了避免这一风险的发生,可以在日常加强财务预警机制,减少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弱财务风险发生对企业的危害性。除此之外,由于财务预警所收集到的信息关乎企业下一步的行动方向,因此在建立零售企业财务预警机制时,一定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验证,保证其真实性。零售企业所建立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必须保证透明,接受每一位职工的监督,这样的机制才可以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带来了很多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挑战。为了适应新经济时代,抓住机遇,使企业发展更上一层楼,就必须借助信息技术这一强大的推动力来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制度。零售企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进行财务管理创新。这对零售企业来说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各零售企业首先在思想上重视,将桌面财务管理变成信息化财务管理,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进而促进零售企业的健康发展。
[1] 王一澎.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与创新[J].商情,2013(31).
[2] 龚芳英.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局限性及其创新[J].智富时代,201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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